直销员违规经营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15/7/13 14:53:14 浏览: 次 来源:
《直销管理条例》把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明确规定为“招募”关系,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的直销人员也是征召募集的。直销企业招募直销人员,说明直销人员与直销企业两者之间是有法律意义上的劳资关系的。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既然是劳资关系,直销员在市场上的违规或涉传的责任,直销企业应该主动担当。
现在,有的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违规或涉传往往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比如,直销员由于违规或涉传被工商、公安查处,有的直销企业就干脆不予理睬,说什么“这不是企业的直销员”、“他们是冒充企业的直销员”,根本不配合工商、公安部门的查案。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我们认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参加了直销企业的销售工作,企业也给了直销人员的报酬,即使没有签订招募协议,在法律上已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当然是直销企业的直销员。这些直销员一旦在市场上违规或涉传,直销员本人当然要负责任,但直销企业也有根本推辞不了的责任。所以,当直销员在市场上违规或涉传,直销企业千万不能与直销员“划清界限”,把责任全推给直销员。要知道,直销员违规或涉传后,即使直销企业声称“这不是企业的直销员”、“他们是冒充企业的直销员”,但只要工商、公安部门深入调查,这样的撇清是徒劳的,直销企业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因此,把责任全推给直销员,不仅违背直销法规的有关规定,而且还会伤了直销人员对企业的感情,以后还有谁来当直销员?
所以,直销员“生病”,直销企业就该“吃药”,主动检查执行直销法规的情况,防止直销员违规或涉传的情况再次发生。
首先,不能违规招募直销员。《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现在,一些直销企业对大量的直销员很少签订招募协议,等出了问题就“一推六二五”,把责任全推给直销员。这种情况必须要改变,直销监管部门一定要对直销企业的招募情况作认真调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其次,要求直销员合法推销产品。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员“生病”,企业该“吃药”,这要成为规矩。以后,对直销员“生病”多的直销企业,直销监管部门要多给他们“把脉”,给他们下“猛药”。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直销员的“生病”,减少直销企业的“吃药”,整个直销行业也就能健康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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